此案是否可以定性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法治论坛   2009-01-09 20:12   阅读261   评论15  
字号:    

 

2008年9月份,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了泌阳县一宗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17名犯罪嫌疑人,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却遭到三次退回,至今还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而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则坚持不懈地上访,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些材料辗转到了笔者手里,笔者查阅了反映材料后,整理出以下文字:

检方起诉书中的内容

    一、泌阳县公安局侦察终结后,以被告人马丛林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税罪;被告人邵国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税罪;被告人曹恒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为民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平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史建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延兵、徐珂、李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侮辱、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玮、贾西阳、马鲁予、崔允建、方景恩、陈磊、樊有顺、刑广阔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日移送上蔡县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二、上蔡县人民检查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马丛林、邵国照、郭为民、史建林、徐平见、贾延兵、徐珂、李林、孙玮、贾西阳、马鲁予、崔允建、方景恩、陈磊、樊有顺、刑广阔、郭森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马丛林、邵国照、曹恒德、郭为民、史建林、徐平见、贾延兵、徐珂、李林、孙玮、贾西阳、马鲁予、崔允建、方景恩、陈磊、樊有顺、刑广阔、郭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组织结构紧密,人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

该组织以马丛林、邵国照为首,利用亲戚、朋友等关系,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从2005年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以马丛林、邵国照为首,以曹恒德、郭为民、陶建仁(另案处理)、李学中(另案处理)、徐平见、史建林、崔允建、孙玮、方景恩、陈磊、刑广阔、樊有顺、贾西阳、李林、马鲁予、贾延兵、徐珂、吴玉歌(另案处理)、郭森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组织。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由马丛林具体安排,邵国照负责实施,对部分组织成员进行不同的分工,使该组织在泌阳县城范围内的势力逐步壮大,最终发展成为以马丛林、邵国照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采取非法手段敛财,获取经济利益。马丛林、邵国照以金龙客车为依托,通过威胁、强迫手段进行非法经营,并且与泌阳县运管所人员勾结,强行扣押他人车辆,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马丛林、邵国照利用该经济利益,用于个人开支和支持该组织活动。

3、为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泌阳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4、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确立强势地位后,采取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手段,垄断了泌阳县至驻马店的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2006年,马丛林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树立“恶名”,打击竞争对手,又纠集邵国照、李学中、陶建仁、郭为民等人组建所谓的“金龙车队”,对泌阳至驻马店的客运线路进行垄断,前期指使邵国照,李林等人对在驻马店新西站经营的16辆依维柯车采取前堵、后截、殴打、恐吓司机,打、砸调度办公桌椅等手段致使16辆依维柯无法经营,迫使其加入自己的“金龙车队”,开以低价将16辆依维柯车收购。之后,为达到全面控制泌阳至驻马店客源的目的,马丛林又安排邵国照、曹恒德等人,对未加入“金龙车队”泌阳至驻马店线路其他客运车辆采取设立卡点,成立所谓的“稽查队”,用“金龙车队”的依维柯车对所有途径泌阳境内的客运车辆,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致使其他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从而完全控制了泌阳客运市场。

(二)故意伤害罪

1、2008年7月18日,南阳至驻马店的豫R16110客车司机李保栓在泌阳县小火车站附近拉了两名去驻马店的客人,为控制泌阳客运市场牟取经济利益,陈磊、刑广阔驾驶豫Q91685以依维柯车将此车拦截,并发生争执,陈磊、刑广阔进而对李保栓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保栓的伤构成轻伤。

2、因王兴友之子王琦在开豫QA2000客运车辆在泌阳县拉乘客,不服从马丛林管理,于2007年5月30日上午8点左右,马丛林纠集贾延兵、马沛、张爽、刘通、郭森、关刚、徐珂等人在泌阳县老汽车站对王兴友,杨爱夫妇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王兴友的伤构成轻伤、杨爱的伤构成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1、2008年7月21日,泌阳至驻马店的豫QA6702客车在泌阳县春水镇孟冲站时,准备拉去驻马店的客人时,受到刑广阔、樊有顺恐吓、阻扰,后刑广阔、樊有顺对豫QA6702客车的司机李玉坡、段峰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玉坡的伤构成轻微。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驻马店至南阳豫QA1588车行至泌阳县小火车站附近时,拉了11名去驻马店的乘客,陈磊、房建(现在逃)开绿金龙车堵在车前,陈磊、房建对车主聂建峰进行威胁,并说让11名乘客下车,孙玮、贾西阳及另外两名年青孩开依维柯堵在后面,陈磊联系崔建开一辆白色依维柯堵在车左边,逼迫11名乘客下车后才将该车放行。

3、2007年1月份的一天,司机徐德合驾驶豫Q1326途径泌阳县小火车站时,拉一名乘客后,崔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跟到高杆灯处,将该车拦截,对该车司机徐德合和售票员王锋进行威胁、恐吓,并让该名乘客下车,后崔允建对王锋进行殴打。

4、2008年6月的一天,尚万军开豫R13899黄色宇通车在泌阳县医院门口拉一乘客,被孙玮、陈磊堵截,陈磊上车搧售票员卓永红脸,又将卓永红跺倒地上。

5、2007年春天的一天,王琦驾驶豫QA2000宇通车经过泌阳县香菇市场、小火车站拉客被陈磊、孙玮追到县交警队临时检查点后堵截,陈磊骂司机王琦,引起二人厮打,被王琦叔王伟拉开。

6、2007年9月份的一天,李保栓驾驶豫R16110途径泌阳时,车主刘德强给跟车的售票员李书红打电话说有一个朋友“小娜”在泌阳县小火车站附近等着,于是当车行至泌阳县小火车站时李书红就让“小娜”上了豫R16110,陈磊、孙玮看见豫R16110上了一名乘客,陈磊就上去对李书红进行辱骂,并发生厮打,后被李保栓劝开,当豫R16110又往前行至泌阳县农业发展银行附近时,陈磊又撵了上来,又要打李书红,但被该车接替李书红的另一名售票员夏中民拉开。

7、2007年8月份的一天,司机贾铁锋驾驶豫QA1588车途径泌阳县县医院门口时上来四位去贾楼的乘客,被陈磊、房建开一报废无牌依维柯车拦截。陈磊掂一张2米多长的钢管要夯车主聂建峰,并辱骂聂建峰,扬言要砸车玻璃。

8、2006年8月份的一天,苏强的红色宇通车在泌阳县新汽车站门口外的边道上站着喊乘客,徐珂、贾延兵撵该车走,并对该车售票员陈歌、程璐进行辱骂,并发生厮打,李林、徐平见、李学中等人赶到现场为徐珂和贾延兵助威,徐珂恼羞成怒,又在众人面前公然将程璐的上衣连同胸罩一起拽下,后程明义的姐给徐珂打电话道歉才平息此事。

9、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司机王建国开豫QA1588车途径泌阳县香菇市场时,上一男一女两名乘客时,陈磊、孙玮开一辆金龙车过来,陈磊趁司机不注意时,将该车钥匙拔走,后车主聂建峰通过岳松佩要回,致使该车被堵50多分钟。

10、200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金龙车队从驻马店拉一名去社旗的乘客,到泌阳后转卖给胡清雪的豫R60899车时,胡清雪与徐珂因此事发生争执,徐珂纠集徐平见、李林、赵森等十几人殴打胡清雪,后被周书利、胡清雪的哥胡涛、陈孟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略。

检方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

被告人马丛林、邵国照、郭为民、史建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恒德、徐平见、崔允建、孙玮、李林、樊有顺、贾西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磊、刑广阔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延兵、马鲁予、徐珂、郭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三、检方在起诉书中注明各嫌疑人均属无业

反映人认为:

一、黑社会组织和正当企业的分别;

    以马丛林、邵国照为首的17名被告人中,马、邵二人是经商办企业,带领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和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组建黑社会应该正确加以区分。

首先,马、邵二人及其他嫌疑人并不是检方起诉书中所称的无业人员,而是通过正当的承包协议方式承包的金龙车队,又有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难道合法的企业组织能被称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吗?企业的所有员工都是按照企业所需的工作各司其职,怎能联系上纠集社会上闲杂人员组建黑社会呢?

二、关于金龙车队的组建

[2007]驻马店市豫南总商会4号文《关于金龙客车队隶属驻马店市豫南总商会领导》的批复,金龙客运车队属于豫南总商会二级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见豫商2007.4号文件9);《关于成立豫南总商会泌阳县商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注明以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全起为组长,其中领导成员之一就有金龙客运公司总经理马丛林(见泌商10号文件10),同时由泌阳县金龙车队的59名车主联合签名一致推举和拥护马丛林为总经理管理该车队。并不是起诉书中所说:通过威胁、强迫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成立金龙客运公司,上有文件,下有众车主推举,又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手续,怎么成了通过威胁、强迫手段进行非法经营呢?

三、金龙车队美好的声誉

虽然金龙车队组建的时间短,但在泌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豫南总商会、泌阳县商务局的指导下,客运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表扬。在马丛林领导经营期间为百姓办了很多好事,受到了很多赞誉,收到了很多百姓的感谢信和数幅锦旗。例如:

(一)该公司为泌阳县尿毒症等重症患者免费乘车达数十人,每年给全县重症患者节省花费数千元。

(二)今年四川大地震,金龙公司包括个人为灾区捐款近4万元;

(三)2007年2月份本县付庄乡政府工作人员韩振举携带7万元现金丢在了金龙车队的客车上,被乘务员清扫车内卫生室发现,及时报告给马丛林经理,马经理果断作出决定,在各车站(点)张贴公告,不到30个小时,巨款完璧归赵。此事还经“河南运政网”以《乘务员拾金不昧,7万巨款完璧归赵》为标题进行了详细报道,此事件在全县曾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就是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职工,却被检方的起诉书书中称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称他们无恶不作,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泌阳县的经济生活,社会秩序。

四、何为垄断、控制泌阳县客运市场。

(一)马丛林任经理期间,曾更换过16辆报废的依维柯车辆,更换的依据就是车辆已经达到了报废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和国家实行的机动车报废制度,均规定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该禁止行驶。

因为这16辆依维柯车辆年久失修,在载客运输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已经达到了毫无生存空间,报废更新的程度。又因为依维柯属于中级报废车辆不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金龙客运公司又是在车主自愿报废的情况下才更新的。

(二)泌阳县的客运车辆现有:县政协委员席正强控制的客运车辆15辆;新中州公司18辆;公交公司、顺达公司1~6路59辆;7路18辆,8~10路38辆,11路14辆;豪华依维柯24辆;新站发往郑州、蒲田、平顶山、社旗、正阳18辆;五车队发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开封、新乡、焦作、深圳、珠海、洛阳、郑州55辆;还有一些非法经营的面包车51辆;金龙公司80辆。这些车辆的总数是393辆,按比例计算金龙公司的车辆仅占全县客车拥有量的五分之一,即20%,怎能说金龙公司垄断、控制泌阳县客运市场呢?

五、关于故意伤害

1、对南阳至驻马店豫R16110客运车辆行驶泌阳城区受到拦截,相互厮打中造成李保栓伤害问题,该案已于08年8月26日结案,作出处理。

2、豫QA2000客车车主王兴友(轻伤),杨爱(轻微伤),2007年5月所造成的伤害至今已经一年零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违犯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杨爱受到的伤害公诉机关这里提及已经没什么意义了。至于王兴有所受到伤害,按法律规定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贾延兵的哥哥贾西阳同时被王兴友持刀砍成重伤,2007年10月15日贾西阳之父贾会贤将王兴友告至泌阳县公安局,而公安局至今不作处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案件,公诉机关为什么只提王兴友,杨爱被打而贾西阳身受重伤的事实却知字不提呢?这到底是为什么?

六、关于寻衅滋事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就寻衅滋事举出10起案例,除2007年7月21日豫QA6702号车李玉坡受到轻微伤害之外,没有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严重混乱的事实。其它列举的9起案例不就是你夺我争吗?且都是对方违法违规所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中第一款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第二款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2007年由泌阳县金龙车队、南阳至驻马店车队和泌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三方共同签订了《驻至泌,驻至南,南至驻的运营协议》并特别提出:1、驻泌线不拉南阳旅客,不挂南阳牌,在泌阳保证不接南阳、唐河至驻马店旅客;2、所有驻马店至南阳、南阳至驻马店班车途径泌阳县城时可下旅客,但不得在泌阳新站到县交警队之间上客,新站以西可上下旅客,并强调了不能随意降低票价,而公诉机关所列举的案例恰恰正是协议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龙车队所作所为是正常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也是促使协议的进一步履行和落实。更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2月,金龙车队向县政府打报告,请求县政府采取果断措施治理北路100多辆面包车非法营运,制止34辆南阳往返驻马店过路车违规经营,恶意降低票价,暗中组织客源等不正当竞争问题,后引起县长谢凤鸣的高度重视,并在此书面报告中首页签署意见说:“请长和同志安排调查处理,严格按规定治理我县客运市场秩序,必要时与庆民局长协商一下,共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南阳客运车队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在运输过程中矛盾的产生,负责营运的第三方又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一拖再拖,久而久之车与车之间的磕磕碰碰是再所难免的。

七、假使金龙公司领导马丛林等人涉嫌犯罪,与公司的员工又有何关系?公司员工只是根据企业内部的分工不同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切都是为了正常工作,怎么能是团伙犯罪呢?这可是光明正大的企业组织啊!任何一位员工则都是企业组织中的成员,也不能因个案而否定集体,企业组织和犯罪团伙的概念可是有天壤之别啊!

八、反映人认为,这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从根本上是冤枉的,是有人嫉妒金龙公司有目共睹的成绩而蓄意陷害,或许是涉及到一些领导的个人利益才被这样冤枉的。

 

总之,笔者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解释综合运用来谨慎确定。当然首先是证据确凿,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牵强附会,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疑罪从无”,意思就是只凭怀疑谁犯罪是不能认定有罪的,必须要有直接证据,不允许猜测或推断。再一个就是根据案件的证据所能确定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更应该慎之又慎,因为一旦出现错误就会冤枉很多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如果因工作不慎造成重大冤案就会亵渎了公平和正义的最高原则,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寄托。             作者:宋建宇

 

评论(?)
阅读(?)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